主 題:【回歸文本,探究詞意】「上使立誅之」的「使」與「誅」 | 點閱:7862 |
張貼者:噪音 | No Email |
目前(105學年度)南一版國二國文〈張釋之執法〉一課,對於「上使立誅之」的「使」,在備課用書的解說如下: 這個「使」解作「假使」、「如果」,是有疑義的,疑義主要來自以下兩點: 一是「使」字在文言文中作為表示假設關係的連詞,慣常的句式用法; 二是「使」字放進文章的文義、語氣脈絡中,如何解讀,才能更切合故事角色申論意見時的神情樣貌。 本文最後,也將論及「立誅之」的「誅」字,解作「處罰」或「誅殺」,何者更能合乎文義? 一、「使」字在文言文中作為表示假設關係的連詞,慣常的句式用法 「使」字解作「假使」、「如果」,通常它的句式是這樣的: 從上述例句可以發現:「使」在句子中作為「連詞」,並解作「假使」,通常出現在假設分句的句首。而「且方其時,上使立誅之則已」的「使」,則出現在句中,這讓我們察覺到:「使」字解作「假使」,不符合其慣用句式語法,率爾解作「連詞/假使」並不適宜,還須從文本的文義、語氣脈絡去推究,才能確認這個「使」字解作「連詞/假使」是特例?或者是備課用書誤解了? 二、將「使」字放進文章的文義、語氣脈絡中解讀 讓我們回到文本,審視這句「且方其時,上使立誅之則已」: 「且方其時,上使立誅之則已」的假設語氣是從整句話的「內容意義」所產生,不是由「使」字解作「假使」、「如果」而來。若真要有某個字詞引出假設語氣,也應該是「且」字而不是「使」字。 這裡「使」字當「動詞」,解作「命令」,更能突顯張釋之面對皇帝不滿與質疑時,告訴漢文帝「當下有權如此作為:下令立誅之」,這是肯定用語,兼及「依法執法」與「皇帝威儀」,跟前文「法者,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。今法如此而更重之,是法不信於民也」的措辭語氣是一貫的,與其後的「今既下廷尉,廷尉,天下之平也」也相承接。到最後「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,民安所錯其手足?唯陛下察之」才轉換成「請陛下從治國安民的角度三思」的斟酌商量語氣。 張釋之「三階段論述」,從「大義」到「國家安危」 因此,「且方其時,上使立誅之則已」這句,「使」字當動詞,解作「命令」,將「立誅之」整個當作「使」的賓語,文義跟語氣銜接連貫更加通暢,也更能展現張釋之面對漢文帝,那種「依法論法」「就事論事」的神情樣貌,一方面肯定「當下皇帝依法可以下令誅殺縣人」,另一方面提醒皇帝「更重之」的時機已經過了,這時候要從「國泰民安」與「如何才是好皇帝」的角度思考。 如果將「使」解作「連詞/假使」,那「且方其時,上使立誅之則已」在語氣上就會變成有點猶豫,甚至是囉嗦過頭了:「況且在那個時候,假使陛下『立誅之』也就算了。」 而解作「動詞/命令」,則呈現出「先認同皇帝的不滿」,依法,皇帝當下是可以「立誅之」的,只是現在交付有司審理,情況又不同了。 「說服並安撫皇帝」的第三階段論述:情境對舉與語氣轉折 第三階段論述中,「且方其時,上使立誅之則已」這句,兼及「皇帝威儀」與「依法執法」,引導皇帝思考「這個案例」:「更重之」的時機已經過了,這時候要從「國泰民安」與「聖明天子」的角度看問題。 如果在事發當下,下令「立誅之」,皇帝是站得住腳的,是合於國法的,但是這個「誅」要如何解釋,才能合乎張釋之用來「說服並安撫皇帝」的第三階段論述呢? 課本將「誅」解釋為「處罰」,還在備課用書中列舉四條理由,說明這樣注釋的憑據: 從本課文義看,「誅」字就是「誅殺」,因為當下誅殺,合乎國法,身為廷尉的張釋之這樣表示,既是「依法」也是維護「皇帝威儀」。正因為漢文帝不是暴君,當下不忍心誅殺,卻又覺得「身為一國之尊,被一個草包冒犯,只判個罰金」,令他心裡不是滋味,所以張釋之在第三階段論述,兼及「皇帝威儀」與「依法執法」就顯得很關鍵。 為何說「當下誅殺,合乎國法」?因為案發當時,讓「縣人」伏法的罪名,是「造反行刺皇帝」,而不是「違反交通管制」。當下「依法斬了」,張釋之也不能說「這不合法」。換個角度解讀,冒犯皇帝車駕的當下,要「立刻處罰」,是要處罰「縣人」什麼罪名呢?如果也是「犯蹕」,那皇帝車駕衛隊的「全副武裝」又是用來作什麼的呢? 兼及「皇帝威儀」,張釋之「依法、論法、執法」的原則始終如一,「變數」是皇帝的情緒,當下「不忍」,事後「不滿」,而張釋之以「三階段論述」,從「大義」到「國家安危」,來引導漢文帝思路,從國家的宏觀角度來思考,有助於漢文帝擺脫私人情緒: 結論:「上使立誅之」的「使」宜解作「動詞/命令」,而「誅」直接解作「誅殺」,才是合乎文義跟語氣脈絡的用法。 延伸閱讀:〈重建犯罪現場:「張釋之執法」的「犯蹕」問題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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