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易排球規則(參考2012-2016最新國際排球規則)

 

比賽的組織

擲硬幣

擲硬幣的勝方,可就以下兩項作一選擇:

發球權或接發球。

場區。

位置

發球員的擊球瞬間,雙方球員必須在各自的場區內,按輪轉順序站位(發球員除外)。

場上球員的位置代號如下:

靠近球網的三名是前排球員,各站在4號位(前排左)、3號位(前排中)和2號位(前排右)。

另外三位是後排球員,各站在5號位(後排左)、6號位(後排中)和1號位(後排右)。

球員之間的位置關係為:

每一後排球員的位置,必須比其同列的前排球員距離球網更遠。

球員的位置是按腳掌的著地部份判定:

每一前排球員必須至少有一部份的腳掌,比其同列後排球員的腳掌更靠近中線。

每一右(左)邊球員必須至少有一部份的腳掌,比其同排中間球員的腳掌更靠近右(左)邊邊線。

輪轉

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、發球順序和球員位置,都依球隊的先發陣容決定和管制。
發球隊獲得發球權時,該隊球員必須按順時鐘方向輪轉一個位置,2號位球員轉到1號位發球,1號位球員轉到6號位,餘此類推。

替補的限制

每隊每局最多允許替補六人,每次可以同時替補一名或一名以上球員。

各局的先發球員,在該局中只能退場一次後,再進場一次,而且必須回到原先位置。

替補球員在該局中只能進場一次,替補先發球員,而且只能由被其替補退場的先發球員來替補他。

比賽中的擊球


球隊的擊球

每隊賦予最多三次的擊球權利,以便將球擊回對區(攔網除外),若超過三次,則判該隊「四擊」犯規。

擊球的特性

球可以接觸身體的任何部位。

球必須擊出,不得接住和/或拋擲而出。球可彈向任何方向。

球可觸及身體的數個部位,但必須是同時觸及,以下情況例外:

攔網時,同一球員或同隊多名球員可以連續觸球,但必須發生在同一攔網動作中。

球隊的第一次擊球,在同一擊球動作中,球可連續觸及身體數個部份。

擊球的犯規

四擊:球隊將球擊回對區之前,觸球四次。

藉助擊球:球員在比賽場地以內,藉助隊友或其他建物/物體進行擊球。

持球:球員不是將球擊出,而是將球接住和/或拋擲而出。

連擊:球員連續擊球兩次,或球連續觸及身體不同部位。

越過球網

攔網時,攔網球員若不妨礙對方作進攻性擊球之前或擊球之中的動作,可以越過球網觸球。

若球員作進攻性擊球時,是在本區空間觸球,則擊球後手可順勢越過球網。

網下侵入對區

若不妨礙對方的比賽動作,允許球員從網下侵入對區空間。
越過中線侵入對方場地:
允許球員的單(雙)隻腳掌或單(雙)隻手掌越過中線觸及對方比賽場區,但必須該腳掌或該手掌的某一部份仍與中線接觸,或仍在中線上方。
不許身體的其他任何部份觸及對方比賽場區。

觸網

除非在擊球動作中觸及球網,或因觸網而妨礙比賽,否則球員觸網不判為犯規。

擊球入網,造成球網觸及對方球員,不應判為觸網犯規。

如果比賽進行時,身體的任何部份碰到球網白色網帶或標誌竿上半段80公分處則算觸網犯規。

攔網和球隊擊球次數

攔網時的觸球,不計入球隊的擊球次數,因此,攔網觸球時,該隊仍有三次擊球權利,以便將球擊回對區。
攔網之後的第一次擊球,可由任何球員為之,包括攔網時已經觸球的球員在內。


正規的比賽中
正規的比賽中斷次數
每隊每局最多有請求兩次暫停和六人替補的權利。

請求正規的比賽中斷
唯有教練或比賽隊長可以請求比賽中斷。
中斷的請求,必須在比賽成死球後及鳴笛指示發球前,使用相應的正式手勢提出。

暫停
一次暫停的時間為30秒。
局間休息
所有各局之間的休息時間為三分鐘。
交換場區
除決勝局外,每局結束後,球隊應交換場區。
決勝局中,某隊先達八分,兩隊應迅速交換場區,並按交換之前的原來位置繼續比賽

比賽形式 

犯規

     1.   當球員的比賽行為觸犯規則的規定時,裁判員應鳴笛判其犯規,並按以下原則執行:

        (A)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犯規先後發生,只判罰第一個犯規。

        (B)如果雙方球員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規,則判「雙方犯規」,該球不計,重新比賽。

2.犯規的後果

1.犯規的後果是失一球,並按下列之一處理:

 (A)若接發球隊犯規,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。

 B)發球隊犯規,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。

勝一場
      1.三局二勝制先獲勝二局者,贏得該場比賽。
      2.若局數為1比1時,應繼續第3局比賽。
 
勝一局比賽
      1.先獲得二十五分並至少領先二分的球隊為勝一局。
      2.若24比24時,繼續比賽,直到領先兩分時才贏得該局26:24;27:25….﹞
      3.局數1:1時,決勝局﹝第3局﹞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獲勝。
 
勝一球
     當一隊無法按規定發球或將球擊回時,或有犯規的行為時,則對方贏得該球,而將有下列的一種結果:
      1.若是對方為發球隊,則對方可得一分並繼續擁有發球權。
      2.若是對方為接發球隊,則對方只能獲得發球權而沒有得分。
 

比賽特性

 

發球

      發球員在發球區內,要清楚地將球拋起離手,然後用單手擊球,使其越過網頂再落到對方的場區之內,便算發球成功。發球時,發球員的腳不得踏著端線。若發球的一方失誤,即由對方發球。轉發球時,獲發球權的一方球員要先以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。

 

得分

      若發球方觸犯下列錯誤,即喪失發球權。但如接發球方觸犯下列錯誤,則發球方可得一分,並且繼續發球。

    1. 球落在自己一方的球場範圍內

    2.界外球(例:發球或擊球出界,或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即構成界外球)。

    3. 發球員沒有在規定的發球區內發球,發球時腳踏到端線,或未在8秒內完成發球。

    4. 沒有依照發球次序發球。

    5.本方球員連續擊球超過三次。

    6.持球(即在擊球時球在手中有停留現像)。

    7.連擊(即一人連續擊球兩次,或擊球時球接觸身體兩次)。

    8.觸網(即比賽進行時,身體的任何部份碰到球網白色網帶或標誌竿上半段80公分處)。

    9.身體的任何部份越過中線,並接觸到對方場地(足部須完全越過中線並觸及對方場地,方為犯規)。

    10.過網擊球(扣球後手隨球過網不算)

    11.後排球員犯規(例:球員的位置錯誤、後排球員攔網或攻擊等)

    12.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,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。